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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摄:著作权、公共利益与敬畏之心

著作权

一旦我们认定在戏院拍摄银幕是著作权问题,我们是否也必须认同,摘录、拍摄、荧幕撷取书籍、摄影、绘画及一切出版物皆须寻求权利人之许可?如果从 de facto 的角度来看上述行为是一种默许,而对于电影而言这又是一种默认禁则的话,那么一部电影的权利人是否可以特例地主张让渡自己这部分的著作权?如果今天一导演或其行销团队公开宣称其电影作品允许一切形式的盗摄,这是可以被接受的吗?

公共利益

一旦我们认定在戏院拍摄银幕损害了公共利益,我们是否也必须认同,在戏院中发出声音或光亮、迟到、中途离席等行为皆影响了他人的观戏体验?我们是否也必须认同在演出场所、图书馆甚至餐厅时的拍摄及其他一切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应当被禁止?如果今天有一戏院推出「允许拍摄场」、「聊天场」、「泰勒丝歌迷专场」、「火锅场」,这是可以被接受的吗?

敬畏之心

一旦我们认定在戏院拍摄银幕是对电影的不尊重,如同在博物馆、在宗教场所的拍摄行为是一种亵渎。我们是否也必须认同这银幕上放映的影片有其足够崇高的价值?今日的电影已经自降身价地出现在流媒体、短影音平台自我行销、供人解构,这样的影片是否还值得我们以一种敬畏之心仰视?以至于今日的音乐人、作家等一切内容创作者,是否还有权利自己决定其作品是高高在上还是平易近人?如果推出「不付费就一秒钟都不给看」的作品,甚至要看作者的脸色才能允许人看的作品,这是可以被接受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