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婚之约(征求意见稿)
人类 甲
人类 乙
一
本条约以反对既有婚姻制度为精神,不具法律效力,仅作为签署双方之理念宣示。双方为非婚状态之人类,性别、年龄不限。本条约不具有排他性,即双方可同时与多方签署本条约。因目前尚无法律支持人工智慧、智慧财产权之婚姻,故非人类主体不属于本条约之范畴。
二
自签署本条约之日起,双方不与任一人缔结任一国法律承认之婚姻(事实婚姻等法律除外)。
三
双方同意,若无法律明确规定,人类爱情自由,包括并不限于:开始与结束爱情关系之自由;同时与多人发展爱情关系之自由;违反风序良俗之自由等。双方呼吁婚姻制度因阻碍前述之自由而应废除。因前述之自由,使一方身心受损时,另一方无义务承担其损失。
四
若一方受迫而将违反本条约之内容时,应予以最大限度之反抗。若一方因政治、经济等因素之考量缔结婚姻,应向缔结婚姻之对方展示本条约,不应隐瞒,之后本条约自动废除。
五
本条约之内容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当地法律为准。
(落款)
(签署日期)